台中市經絡調理從業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經絡調理從業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會員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知識及技能,培育經絡調理技術人才,謀求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並協助會員參與報考勞動部辦理民俗調理業各項技術士技能檢定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以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732號。
第 二 章 組織任務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五、協助會員就業服務。
六、提供會員從業人員與相關機構建立定期服務機會。
七、會員康樂、醫療衛生、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
八、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九、會員進修、子女教育的舉辦,及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等。
十、輔導會員正確經絡調理知識及經絡調理手法技能培訓,以及職業訓練並配合國家證照制度,輔導會員參加技能檢定。
十一、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訂定︰109.09.29
修訂︰110.10.27
修訂︰111.10.20
第 三 章 會員
第 七 條:凡年滿16歲,在台中市從事經絡調理等相關工作或服務之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會員因故離會即出會並報告理事會備查。
第 九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規費,如會員積欠會費及本會代收之勞保費與健保費三個月以上,經本會以掛號信函通知再次催繳限期繳納而仍未繳納時,提報理事會通過先予停權退保退會,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在彙提會員大會追認通過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 十二 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十三 條: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 十六 條:本會組織設理事7人,監事1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所屬會員年滿18歲以上者,依有關法令規定選舉之。
第 十七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
第 十八 條: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並視業務繁簡,得設置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協處日常會務。
第 十九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專任會務人員,得按月支薪或無給酬金。
第 二十 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連選得以連任一次為限。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二十一 條: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按照本會所參加之上級工會代表之出席比例名額,由當屆之理事會負責推選之。
第 二十二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酌情聘任會務顧問若干人,惟顧問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二十三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四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 二十五 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五 章 會議
第 二十六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 二十七 條: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 二十八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壹仟元整。(只繳納一次)
二、經常會費(常年會費),每人每年貳仟肆佰元整。
三、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代辦費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代收勞健保費,採三個月預收費方式(每年3月、6月、9月、12月)。
九、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 三十三 條: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
第 七 章 保護
第 三十四 條: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 八 章 附則
第 三十五 條: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三十六 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三十八 條:本會理事、監事開會方式新增視訊方式,如無重大事件時得可使用視訊方式共同進行開會,但如需章程修訂或理監事改選或選舉時,則不可使用視訊方式進行會議。
110年10月27日修正。
111年10月20日修正。
台中市經絡調理從業員職業工會會員會籍清查辦法
一、本辦法依工會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會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加強會員會籍管理,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依規定辦理年度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凡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出會或通知其退會,並列冊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1.喪失本業會員資格者
2.死亡者
3.依本會章程喪失會員資格
4.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喪失會籍者
三、本會辦理年度會籍總清查時,應組織「會籍清查小組」負責會籍清查工作,其小組人員由本會之理事會,就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推選五至七人組織之。
四、本會會籍清查小組於清查會籍時,發現某依會員資格有疑義時應通知該會員於七日內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再由會籍清查小組重新審定之。
五、於年度會籍總清查工作完畢十五日內,將會籍清查工作情形連同會員會籍清查小組名冊、會員名冊、出入會會員名冊濟會員動態統計報告表各一份,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本辦法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